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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通讯港委托扣款协议

重要提示: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甲方在接受委托扣款(大额委托)服务前,必须仔细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一经选择同意接受本协议下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和接受。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20号楼1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小颜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5030969D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甲方(指365通讯港平台交易双方的付款方)、乙方(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委托扣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365通讯港委托扣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一、相关术语解释

【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365通讯港平台的权利所有人和运营方,是365通讯港平台的官方运营主体,是本协议执行方的乙方,简称“本平台”、“365通讯港”或“顺为数据”;

【发卡银行】指甲方在支付、充值等交易环节,使用的银行卡所对应的开户银行,简称“发卡行”;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由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银行、金融机构或支付平台签署协议所建立的资金支付渠道,用于货款或平台交易服务费支付并完成资金统一汇总,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合作机构主要为“平安银行”和“中国银联”;

二、基本内容

2.1 甲方在通过本平台向365通讯港的商品供应商或本平台采购商品或要求提供服务,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委托扣款(大额委托)服务时,代表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及乙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定的银行账户内扣取相对应的货款或服务费至本平台名下;

2.2 甲方在通过本平台开通委托扣款(大额委托)服务时,须保证提供给本平台及本平台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均为甲方本人合法持有的真实、完整、有效的银行卡信息,并同意本平台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述信息发送至发卡行进行核验;

2.3 甲方在本平台采购商品或要求服务过程中,同意并授权发卡行或其他支付清算机构接受本平台及本平台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委托,根据甲方在本平台的支付金额,向发卡行发送划款指令,并从甲方提供的大额委托的绑定银行卡中扣除款项用于支付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甲方同意并授权发卡行依照本平台及本平台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的划款指令从甲方在发卡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扣划款项。甲方承诺并认可前述委托扣款方真实意思表示视同本人做出,不得向发卡行及其他委托代理扣款的支付清算机构提出异议。

2.4 因甲方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资料存在虚假或不实信息、或甲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或被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平台无关。

2.5 在委托扣款过程中,如出现差错,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共负责任的,由双方均摊责任。

2.6 因发卡银行或其他支付清算机构原因导致扣款错误或延迟,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本平台将协助甲方向其追究相应责任。

三、协议有效期限

3.1 本协议自甲方同意接受或使用本协议下服务签署本协议之时生效,无法书面签署的,方绑定银行卡信息提交给方时生效甲方注销并解除服务时终止;

3.2 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向本平台及本平台签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的所有委托扣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确认: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特别注意:甲方无法亲自签字或盖章的,在本平台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时视为对本协议的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