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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服务协议

借款服务协议

特别提醒: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365通讯港”)与其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称前述两个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将共同为您(亦称“用户”、“本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具体借款信息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所载信息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您在此确认并同意您与借款借据上所载的贷款人形成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关系,受本合同约束。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黑加粗的形式提示您注意。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贷款服务。您的使用、登录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本合同即时生效。

本合同由您和贷款人共同签署。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1 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指您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审批、查看额度、申请借款等操作的在线或移动平台。

1.2 可使用授信额度:是指当前您可以使用的额度。

可使用授信额度=已发货订单总金额×订单质押比例

1.3 提款申请:您应向贷款人发出提款的支付申请,逐笔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资金。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状况或经营情况调整您使用贷款的提款(支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可发放总规模限额、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及提款笔数。

第二条 申请及信息授权

2.1 您须亲自通过借款线上服务平台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务必通过交易密码、手机短信校验码等方式校验验证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方视为您本人申请。

2.2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常用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365通讯港账号及密码、与365通讯港账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您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您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丢失或被冒用等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您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您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贷款人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365通讯港及其关联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查询或确认与您借款申请的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2.4 贷款人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用户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无关的第三方,但贷款人之间就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除外。

2.5 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资信情况综合自主决定是否受理您的借款申请及核定您的授信额度,且在核定您的授信额度后,贷款人有权根据掌握的您的信用情况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随时调整您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调低、调高或者中止、终目)。

2.6 贷款人核定的您的授信额度并不构成贷款人对您的放款承诺,授信额度项上具体提款业务,您应逐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及可使用授信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提款,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当期信用及贷款人当期可贷资金规模自主决定是否向您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以及具体贷款金额。

第三条 额度的使用、提款

3.1 您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使用本授信额度,否则您须对非安全环境下本授信额度在各种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3.2 您知悉贷款人通过365通讯港交易密码、手机短信校验码方式对使用本额度的交易进行身份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身份验证成功产生的交易均为其本人交易,并由您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您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授信额度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3 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以您确认的借款合同所载信息为准。365通讯港与其他贷款人之间的出资比例由贷款人内部协商确定,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3.4 本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不能用于个人购买住房、进行证券投资或用于股本权益投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期货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否则视同违约。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您的贷款用途。

3.5 贷款人根据您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您的银行账户上,单笔提款金额必须≥10000元,且为1000的整数倍。贷款人有权变更您对授信额度的提款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上限与下限。

3.6 您不得利用本授信额度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您在使用本授信额度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其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中止或终止您对授信额度的使用,您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第四条  利率

4.1 本额度项下贷款均采用日固定利率,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年利率=日利率*365。已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

4.2 您使用本额度项下贷款时,贷款人将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从贷款人处转出)起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单笔贷款利率将在您的提款过程中经您电子确认的借据为准。

4.3 贷款人有权修改或新增利息收取标准,标准修改或新增后将在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告,若您不同意修改或新增费用项目或标准,可停止申请新的贷款,您之前申请的贷款利息标准不受影响。

4.4 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您确认的电子借款借据信息为准。由于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不同,借款期限并非一个整自然用。

第五条  对账及还款

5.1 您应主动查询您账户信用额度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贷款人所保存的本信用额度项下的交易记录,均为本额度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您具有约束力。您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额度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款项。

5.2 还款方式分为系统代扣或线下转账:

1线下转账:您可主动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系统代扣:您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您的还款账户,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贷款人对您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作出。代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通知为准,代扣的全部责任由您与贷款人承担。

3)您承诺在使用委托代扣或线下转账服务时,您的承诺和指令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目的且不侵犯第三方支付组织机构、贷款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相关机构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您在此确认和授权,当您的账户余额不足时,贷款人有权降低代扣额度以及多次分笔通过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发出代扣指令。

5)若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扣款失败,逾期未清偿任何款项将影响您的征信记录。

5.3 还款顺序:贷款人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但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扣款顺序,而无需另行通知您。

5.4 在您未清偿所有贷款费用、本金及利息前,您不得变更、注销您的还款账户,特殊情况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经贷款人审批后可变更您的还款账户,但贷款功能会受到限制。

5.5 您有权申请提前结清,但在借款当日不能提前结清。当有多笔未结清贷款时,贷款人有权限定您提前结清的借据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贷款人受理您的提前还款申请后终审结果为准。贷款人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5.6 365通讯港与合作金融机构按贷款资金比例份额共同享有对您的债权,365通讯港及合作金融机构任一方均有权向您要求归还本合同项下全疗贷款本息。

第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6.1 合同变更与解除

(1)贷款人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您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您在贷款金额和利(费)率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在本贷款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立即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贷款人有权基于自身经营考虑,随时宣布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并要求您在制定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6.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您的同意,贷款人将通知您该等转让行为。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您未按双方约定的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禁止领域;

(2)您任一期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

(3)您在履行与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您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5)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

(6)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7)您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2)停止发放您尚未使用的贷款;

(3)要求您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4)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5)宣布本合同项下您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贷款本息,或以合同法手段追偿您应付款项。

(6)从您在贷款人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您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对您的违法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 您任何一期未在还款日或还款日之前足额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天数,逾期违约金=未还全部金额(含全部未还本金)×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如您存在两期以上逾期的,则各期的违约金需累加计算;逾期违约金数额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7.4 您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您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您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和第三方催收机构);且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7.5 贷款人因向您催收欠款及实现债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催收费),均由您承担。

7.6 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工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服务网站维护期内。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等。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银行卡开户行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八条 附则

8.1 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所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您在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线上服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贷款人就本合同给予您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发送到您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中所示的地址或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您的手机号码或以站内信形式发送至您的365通讯港账户,即视为已送达,因您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8.3 您同意,贷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关联公司上传您使用本服务所形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8.4 管辖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2)如您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365通讯港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确认,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终止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电子合同、电子信息记录或数据(如有)以及相关信息系统中所提取的数据等均具有法律效力,认可其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

(4)本合同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