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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碎屏保障保修服务协议

365迅通保-进水碎屏保障服务

移动设备显示屏意外损坏破损保修服务协议

 

总则

第一条 本保修服务协议由服务协议条款、保修服务单以及服务审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修服务协议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修服务协议标的为: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和销售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显示屏,且需在本保修服务协议中列明(以下为可选保修服务标的,服务购买及权益人可以选择购买一项或多项, 由保修服务商和服务购买及权益人在保修服务协议上约明):

(一)移动电话;

(二)平板电脑;

(三)笔记本电脑;

 

第三条 本条款第二条约定的保修服务标的的经销商、供应商、生产商或消费者,均可作为本保修服务合同的投保人;消费者或所有者可作为本保修服务合同的权益人。

 

【保修服务责任】

第四条 在保修服务期间内,保修服务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坠落、挤压、碰撞而导致的显示屏机械损坏,需要对显示屏进行维修,或使用相同或类似规格的同等级显示屏替换,保修服务人按照本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修服务人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 在保修服务期间内,保修服务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坠落、挤压、碰撞而导致的显示屏机械损坏,被保修服务人可向保修服务人申请一次保修服务,保修服务人在保修责任范围内承担一次保修服务责任;

第六条 保修服务人完成保修责任并完成维修后,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第七条 本产品在保修服务责任履行时,保修服务人通过免费维修或更换显示屏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不直接赔付现金。

第八条 本保修服务合同项下的保修服务标的需要保修服务人承担保修服务责任的,需要寄修至保修服务人指定的寄修的接机点,由此产生的往返运费由保修服务人承担,为避免平台接收过多的非保修订单,平台不接收到付件,完成保修服务责任后,对于寄回的运费平台予以返现折返。


【特别约定】

本保修服务合同项下的保修服务责任在保修服务人履约过程中,不保证使用原厂售后正屏,但在履约维修服务过程中,维修服务过的出险设备(限碎屏出险)恢复正常的使用功能和显示功能,并提供不低于90天的质量保障。

设备进水出险,保修服务人承担有限维修责任和义务,在如下的最高维修责任范围内,保修服务人承担责任,超出责任范围的,须由投保人或权益人承担:

1、设备价位在0-999元的,保修责任限额300元;

2、设备价位在1000-1999元的,保修责任限额500元;

3、设备价位在2000-2999元的,保修责任限额800元;

4、设备价位在3000-3999元的,保修责任限额1000元;

5、设备价位在4000-6999元的,保修责任限额1200元;

6、设备价位在7000元以上的,保修责任限额1500元。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修服务人对于保修服务标的直接或间接因下列事项所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修服务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

(二)保修服务标的进液、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变质及自然耗损;

(三)因保修服务标的损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

(四)保修服务标的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外观磨损、划痕以及其他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失;

(五)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保修服务标的故障或损坏;

(六) 本保修服务合同中载明手机固有缺陷、自然损耗;

第十条 以下损失、费用或责任,保修服务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由非保修服务人认可的维修人员维修保修服务标的而导致的费用;

(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显示屏机械损坏;

(三)保修服务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

(四)除另有约定外,寄到维修点或从维修点寄回的物流费用;

(五)不属于本保修服务合同列明的保修服务标的的损失;

(六)本保修服务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下,保修服务标的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保修服务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修服务标的的IMEI码或序列号无法识别;

(二)保修服务标的因进液或环境因素(包括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显示故障;

(三)未经生产商、销售商或保修服务人授权的修理人员拆装维修;

(四) 申请维修服务时,所申请手机的产品型号和身份识别信息与本合同所载信息不一致;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修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修服务人不负责赔偿。

【保修服务期间】

第十三条 本保修服务合同保修服务期间由保修服务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本保修服务合同自投保人申请投保并审核通过次日起,保修服务期间为一年,以保修服务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中保修服务期间的前30天为免赔期,在此期间发生的保修责任,保修服务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

第十四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由投保人与保修服务人协商确定,并在保修服务合同中载明。

 

【保修服务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修服务合同成立后,保修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修服务单或其他保修服务凭证。

第十六条 保修服务人依据本保修服务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修服务合同解除权,自保修服务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修服务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修服务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修服务事故的,保修服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服务人按照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修服务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修服务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修服务人收到被保修服务人的保修服务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修服务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修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修服务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修服务人;对属于保修服务责任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修责任(如因厂商断货缺货原因无法完成的,须及时通知并告知被保修服务人);保修服务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修服务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修服务人发出拒绝保修服务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沟通、电子邮件、微信、QQ或通过APP送达),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修服务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修服务合同,保修服务人就保修服务标的或者被保修服务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修服务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修服务费率的,保修服务人有权解除保修服务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修服务人对于保修服务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修服务事故,不承担赔偿保修服务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修服务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修服务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修服务人对于保修服务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修服务事故,不承担保修服务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修服务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修服务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修服务费,发生保修服务事故,保修服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修服务标的转让的,被保修服务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修服务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修服务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修服务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修服务合同约定增加保修服务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修服务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修服务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修服务事故,保修服务人不承担保修服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换货或维修等原因导致保修服务标的IMEI码或序列号变更的,投保人或被保修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保修服务人。否则保修服务人有权不承担保修服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修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保修服务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修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修服务人,保修服务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修服务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修服务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修服务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修服务事故,保修服务人不承担保修服务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修服务事故发生后,被保修服务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修服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修服务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修服务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修服务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修服务金的责任,但保修服务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修服务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修服务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修服务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修服务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受损的保修服务标的送至保修服务人指定的接机中心检查及维修。

第二十四条 被保修服务人请求保修服务时,应向保修服务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修服务单或其他保修服务凭证正本;

(二)被保修服务人或其代表填具的保修服务申请单;

(三)购买保修服务标的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保修服务标的价值的单据原件;

(四)被保修服务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投保人、被保修服务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修服务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修服务标的发生本保修服务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修服务人应于知悉日起七日内向保修服务人申请保修服务。

被保修服务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修服务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修服务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服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修服务事故发生时,被保修服务人对保修服务标的不具有保修服务利益的,不得向保修服务人请求保修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修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保修的,保修服务人自向被保修服务人完成保修服务责任之日起,在保修服务费用成本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修服务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修服务人应当向保修服务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保修服务人向保修服务人请求保修服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修服务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修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修服务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修服务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修服务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修服务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保人可在保修服务期间届满日之前,依保修服务人通知办理续保,续保的生效日以原保修服务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 保修服务自购买并审核通过后,免赔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保修服务合同的,应当按本保修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总保修服务费的20%向保修服务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修服务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修服务费。

免赔期过后进入保修服务期,投保人要求解除保修服务合同的,自通知保修服务人之日起,保修服务合同解除,保修服务人按日计收保修服务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修服务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修服务费。

保修服务责任开始后,保修服务人要求解除保修服务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修服务合同,保修服务人按照保修服务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修服务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修服务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修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修服务单或其他保修服务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修服务标的购置票据,如保修服务标的发生退货,应同时提供退货单据等与保修服务标的所有权转移相关的票证。

【释义】

1、保修服务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修服务合同的365通讯港运营商-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显示屏机械损坏:指显示屏破裂、严重划伤或漏液。

3、故障:指保修服务标的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所谓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指保修服务标的本身无法再执行其原有设计的功能。但该功能的丧失若因任何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或因维修单位维修不当或判断错误所致,则不属于故障范围。

4、IMEI码:即 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是指移动设备国际身份码的缩写。

5、免赔期:是指合同双方一致认可的,自购买保修服务产品并经保修服务人审核通过后,一定时间内,保修服务人不予承担保修服务责任的时间段。